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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宾阳县投资优惠政策           
宾阳县投资优惠政策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7 【字体:

    外商(指外国及香港、澳、台等在我县的投资者,下同)来我县投资,依照本规定享受如下优惠待遇。

    企业所得税

    1、对设在我县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 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及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旅游资源开发企业、设在我县或我区的上市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县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 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新办的其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原有企业分立、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均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能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同时免、减地方所得税。

    6、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廷续低免,但抵免的限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7、对设在重点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新办的农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免征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除另有规定 外,上述各类企业主营收入需占企业总收入70%以。

    9、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信息技术以及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除另有规定外,上述各类企业主营收入需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10、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新办的特色农业、水利企业、林业企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营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按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13、在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出现交叉时,可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14、上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指,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按15%税率减半计算。

    农业特产税

    对为保护生态环境,凡是在退耕还林地上,退耕还林和治理石漠化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十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西部地区内资源鼓励类产业、外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

    按外来投资企业的项目性质,以批准的详细规划为依据,分别通过招标、协议、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应项目建设用地。

    1、投资下列项目,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1)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2)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3) 其它列入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

    2、以出让方式供应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按政府土地部门公布的当期价格给予优惠:(1) 高新技术产业,优惠25%~30%;(2) 出口产品企业,优惠20%~25%;(3) 国家鼓励兴办的工业企业,优惠15%~20%;一般工业企业,优惠10%~15%;(4) 公益事业,优惠 20%~30%;(5) 投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如需以土地补偿投资的,凭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款额,国有土地价格优惠10%~15%;

    3、一次性缴纳出让金有困难的外来投资企业,可与县土地部门签订分期付款协议,首期付款 25%,余款部分可用土地使用证作抵押,3年内付清。

    4、以租赁方式供应项目建设用地的,按政府土地部门公布的租赁价格给予租金优惠:(1) 高新技术产业,优惠25%~30%;(2) 出口产品企业,优惠20%~25%;(3) 国家鼓励兴办的工业企业,优惠15%~20%;一般工业企业,优惠10%~15%;(4) 公益事业,优惠20%~30%;

    5、对利用国有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未利用地等土地发展旅游业的,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可以给予一定的地价优惠;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内不变,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期满后可依法申请续期。

    6、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优势资源开发利用、高新技术及军转民技术产业化项目、重点交通建设项目、自治区路网二级公路用地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0]39号)文件 规定办理。

    7、对依法利用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未利用地等土地造林及坡耕地退耕还林,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政策。国有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未利用地等土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作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未利用地等土地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等生态建设的, 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 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

    工业化、城镇化

    1、加大企业技术开投入。技术开发费可据实计入成本,当年计入有困难的,可在今后三年内分摊。盈利企业年度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含10%)以上的,除可据实际支费用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亏损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按实际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办法 。

    2、支持企业产品出口。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是税,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县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县独资或联营新办的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4、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60%以上(含60%,下同)的,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30%以上不足60%的,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占企业人员10%以上不足30%的,一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现有从事城镇垃圾处理、园林绿化以及生态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事业单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上述城镇公用企事业单位、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规费

    1、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对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予以优惠,兴办工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的,按当地人民政府应收取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30%计收,其它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按应缴额的80%计收。

    2、外商投资 企业用水、用电等方面,水增容贴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计收、免征电力增容费和贴费。

    3、对外商投资企业入户、注册、登记实行一条龙服务,开业注册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年度检验费、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费、营业执照工本费等费用收取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

    4、凡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兴建各类市场的,五年内对进场经营的业户减半收取市场管理费。

    5、凡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开发型项目和公益事业项目(除上述已有明确规定的外)的投资者可享受下列优惠:(1) 免征城市规划管理费和增容费,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投资总额的1.5%征收;(2) 免征水、电增容费和供电贴费。

    6、投资者取得营业执照,赁招商中心的证明,有关部门免费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居民户籍。

    7、对所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到宾阳投资的企业,除上述规定外,其它收费项目,凡属县级收取的费用一律执行标准的下限。

    国有企业改制

    1、企业改制时,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但土地资产不进入企业资产。

    2、改制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应缴纳土地出让金可按最低标准的50%计收,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款的再给予应交额20%的优惠; 企业一次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分期付期, 付款期一般在5年内付清;特别困难的企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再延长二年。首期付款不低于应付土地出让金的20%,首期付款后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资不抵债,如将厂(公司)内土地转让或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可全部返还企业,用于安置职工、偿还债务。

    3、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企业交纳土地租金,企业不得将土地使用权用于贷款担保,不得用作注册资本,也不得随意处置。企业改制时产权转让给原企业职工的,企业租赁土地使用权,改制后2年内免收土地租金,第3-5年按国家规定的租金标准的30%计 收。

    4、企业改制时,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款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国有企业破产时,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由县人民政府收回使用权后再行出让,变现的资金优先用于安置职工。

    5、改制企业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允许将标定地价下浮20%作为国家资本金(股本金),五年内该国家股所得红利全部留给企业有偿使用。

    6、鼓励国有小企业利用外资“嫁接改造”。国有小企业与外资进行合资、合作,凡以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另行缴纳场地使用费。

    7、鼓励城镇中心的国有小企业向工业区域郊外迁移。企业搬迁改造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符合城建规划的前提下,可按规定 补办出让手续后用于“退二进三”。同时,允许以土地置换方式搬迁,其土地收益优先用于该企业搬迁和建设,补办出让手续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50%计收。

    8、改制企业补办出让手续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应设立专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专项用于企业增资减债和结构调整。

    9、国有企业在改制、出售、兼并、分立重组、收购过程中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以及土地、水电、房产、交通工具、通信设施等变更、过户手续,职能部门要全部予以简化并及时办理,除证照工本费以外的费用能免的一律予免缴。10、对企业改制必须的资产评估、土地评估、财务审计验资等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现行最低标准减半收取费用,对特别困难企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给予特殊优惠。

    企业注册登记

    1、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范围:改制为公司的中小企业;县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生态环保、高科技、旅游、农业开发等公司;区外投资为主组建的公司。实行认缴制的公司在登记注册 时,首期实缴资本只要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或认缴金额的10%,最低不得低于人民币3万元,其余注册资本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两年内缴足,其中,第一年期满实缴资本应达到认缴金额的50%以上。

    2、适当放宽企业集团注册条件:(1) 企业集团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并拥有3家以上(含3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达到5000万元,可申请 企业集团登记注册。(2) 母公司注册资本在6000万元以上,但子公司数量不足3个以上的,经母公司申请并承诺在一年内补足集团子公司条件的,可在母公司登记注册时,允许其名称冠以“集团”字样,但不办理集团登记,待其在承诺期间达到条件后,方可办理企业集团登记并给集团登记证。承诺期满仍不具备条件的,不能办理企业集团登记并取消其“集团”字样。(3) 允许以非公司企业为主体设立企业集团。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应达到1亿元,并至少拥有5家子企业,母、子企业注册资金之和达到1.5亿元。

    3、放宽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名称中直冠“广西”或“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条件:

    A、申请直冠“广西”名称的私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万元。

    B、经营基础设施、生态环境、高科技 、旅游、农业开发等行业的企业申请直冠“广西”,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为200万元。

    C、从事中介服务的会计师务所、评估机构、监理机构的企业申请名称直冠“广西”的,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为50万元。

    D、具备 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申请直冠“广西”的,只要具备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可,不受上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限制。(1) 产品荣获广西著名商标或国内驰名商标的;(2) 产品属高科技的;(3) 年出口额达到人民币200 万元以上的;(4) 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5) 国有科研机构。

    E、具备开办企业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冠“广西”:(1)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企业;(2) 国务院各部、委、局以及全国性公司在我县境内设立的企业;(3)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业以及跨省、跨地区的联营企业;(4)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因特殊需要冠“广西”名称的企业。

    服务措施

    1、招商引资有关事宜由县招商中心负责,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个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的办公制度,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统一审批。在接到投资者提供的齐全申请材料后,于十五日内办理完毕有关证照。

    2、设立“外商投诉中心”(在投资办证大厅),受理投资者在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投诉,及时、公正、合理地调处有关矛盾和纠纷,维护投资者的正当权益。

    3、对投资兴办生产加工企业或投资农业综合开发的公司、生产经营者,各有关部门对其检查实行报批制度,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到上述企业进行各种检查,确需检查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取得县人民政府的检查证后,方可进行检查。

    4、为投资者及家属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为保护投资者正当的合法权益,我县政法部门对投资者实行重点安全保护。

    5、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外商投资企业摊派和收取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费用。对违反规定的收费和摊派,企业有权拒交,并有权向政府和有关部门申诉,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管理上享有自主权,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或指定代理人经营。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招聘、任免、奖惩、辞退雇员和职工。在保证职工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工资档次、发放形式和制定奖励、津贴制度。

    7、对具体的外商投资项目,在确保优惠政策总体不变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特殊的可实行“一厂一策、一项一策”的特别优惠措施,在惠互利、让利对方的原则下,协商确定。

    本规定在总体上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并根据县有关部门的职能分工,由国税、地税、财政、国土资源、经贸、建设、供电、工商、林业、水电等各有关主管部门对具体内容分别进行解释。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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